发布日期:
居住期满入户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都区办理居住期满入户的事项概括、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都区居住期满入户的办理。
2 事项概括
应按表1的规定。
表1 居住期满入户办理事项概括
事项名称 |
居住期满入户 |
||||
事项编码 |
003221801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办理对象 |
个人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若时限 |
0个工作日 |
网上预审 |
是 |
受理机构 |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 |
办理结果 |
发放证明材料 |
3 法定依据
《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暂行意见的实施细则》。
4 申请条件
4.1 拥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
4.2 持我市居住证或IC卡暂住证满2年。
4.3 在我市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
5 申请材料
5.1 《入户申请表》。
5.2 居住证(含IC卡暂住证)。
5.3 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5.4 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最近2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最近2年《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账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5 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
5.6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亲属关系证明。
5.7 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当事人署明与原件一致。
6 办理流程
6.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大厅提出申请。
6.2 对于符合政策、材料齐备的当场出具《准入迁入证明》;对于须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政策的做好解释工作。
6.3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办理《户口迁移证》。
6.4 申请人返回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提交下列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迁移证》;
——《准予迁入证明》;
——入户地户口簿;
——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身份证及近期证件标准照片一张。
6.5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核对无误后当场为其核发户口薄。
7 收费标准及依据
7.1 收费标准
无。
7.2 收费依据
无。